南宁机电工程学校欢迎您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10-22 21:43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职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四条  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四)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五)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条 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底(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底。

第九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我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况不得转学:

(一)在我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

(二)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三)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四)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一年,凭退伍通知书办理复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因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于规定时间之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出示上述申请和证明外,还必须出示由学院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传染病患者须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恢复正常的化验单),经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复审。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教务处发出的复学通知方可复学。学生在未接到复学通知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根据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20学分以上且不提出延长修业年限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期满不按时返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规定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或辅导员(班主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系部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按相应的申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学院正式批复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接到学院决定其退学的正式文件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学生工作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且不欠交学费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学费等费用的退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毕  业

第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对毕业生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的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五年的品牌学校    升学就业的理想选择    订单培养    对口就业    精彩人生从这里开始
学校地址:南宁市北海大道东延线368号    招生热线:0779-3931998    13807790004
会员登录
登录
其他帐号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